{"error":false,"id":["01181:01181:2008-11-07-修正:7"],"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08-11-07-修正","順序":7,"條號":"第五條","內容":"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　　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者，應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　　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n　　本條修正公布施行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殘廢者，得於本條修正公布後二年內重新提出申請殘廢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n　　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81:01181:2008-11-07-修正: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為保障農會會員因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之權益，如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具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追溯至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起算。並為顧及未及完成加保及審查手續前即死亡之被保險人權益，得由其親屬補行申請審查。爰增訂第三項規定。\n　　三、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被保險人如有將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情事，基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係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且因同一傷病致殘，為照顧此等弱勢農民，爰增訂第四項規定。\n　　四、原第三項移列第五項，並配合調整所引項次。\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