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08-11-07-修正:8"],"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08-11-07-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n　　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n　　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n　　第二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81:01181:2008-11-07-修正:8","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農民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政策，並避免制度轉銜時有所間斷，以維護其權益，爰修正原條文，增列但書規定，列為第一項。另查「公務人員保險法」業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亦經廢止，爰併酌作修正。\n　　二、為避免參加本保險者同時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並為保障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之本保險被保險人加保權益，爰增列第二項，僅限於一定情形始得重複加保。至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則於第四項授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n　　三、惟為避免此等重複加保情形變成重複保障，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僅得擇一領取；又考量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其自本保險退保時，保險人應退還其期前繳納之保險費。\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