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3-01-11-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3-01-11-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內容":"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三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n　　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三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縣（市）負擔百分之十。","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3-01-11-修正:16","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二項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省負擔部分，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2000-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