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3-01-11-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3-01-11-修正","順序":38,"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療機構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n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可出院療養者，應即出院；如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3-01-11-修正:38","立法理由":"為簡化作業程序，便利被保險人住院，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明定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療機構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可出院療養者，應即出院；如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