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5-12-14-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5-12-14-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未於投保資格審查通過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對保險人依本條例所為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5-12-14-修正:11","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投保單位未於投保資格審查通過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對保險人依本條例所為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