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5-12-14-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5-12-14-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　　一、應徵召服兵役。\n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n　　三、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5-12-14-修正:9","立法理由":"一、序文及第一款、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利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推動馬總統第三階段農地改革，建立老農退休機制，推動「一次付租、分年償還」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爰增訂第三款規定配合該項政策之農民，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惟為避免道德風險或變相鼓勵持有不具經濟效益之農地，並規定僅於修正之條文公布前之本保險被保險人始有適用。\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2008-1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