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8-05-18-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8-05-18-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8-05-18-修正:41","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傷病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核計後，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能請領現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