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8-05-18-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8-05-18-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須立即治療，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檢具醫療證明及費用憑證，交由投保單位專案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但其費用超過保險人支付特約醫療機構費用規定標準者，其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8-05-18-修正:42","立法理由":"為考量被保險人緊急傷病立即治療之需要，明定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但其費用超過保險人支付標準者，其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