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8-05-18-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8-05-18-修正","順序":68,"條號":"第四十九條之一","內容":"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本保險，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自本保險退保，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不受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所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規定之限制。\n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後至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國民年金法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得由本人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n　　一、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未退保者。\n　　二、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且於六十五歲前一日或六十五歲後退保者。\n　　前項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者，其保險效力至其年滿六十五歲之前二日二十四時止。","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8-05-18-修正:6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使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國保開辦以後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條例第六條修正生效前，具國保加保資格之農會會員得自由選擇參加國保或本保險，爰制定第一項。\n　　三、國保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開辦，為避免農民因不諳法令規定，未及退出本保險而改參加國保，爰制定第二項規定，以保障該等被保險人參加國保之權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2013-01-1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