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8-12-14-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8-12-14-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人醫療給付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之事由所致者，保險人得請投保單位協助向被保險人求償。\n　　特約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8-12-14-修正:44","立法理由":"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單位填發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本保險規定者，或將診療書單交非被保險人使用，或特約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其診療費用自應視其責任，分由投保單位、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負責償付。\n　　二、第二項所定「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之涵義，另於施行細則定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