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8-12-14-修正:58"],"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8-12-14-修正","順序":58,"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一","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n　　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n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8-12-14-修正:5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之意旨，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試辦方式，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以保障遭遇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生活，並依試辦情形於三年內開辦。\n　　三、第二項規範本職災保險業務之保險人及投保單位。\n　　四、第三項規範本職災保險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負擔保險費之比率。至該保險費之分擔比率係參考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比率，併予說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2018-05-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