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18-12-14-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18-12-14-修正","順序":59,"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二","內容":"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n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章第一節之規定。\n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81:01181:2018-12-14-修正:5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規範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以建立本職災保險爭議審議制度作為訴願之先行程序；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n　　三、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於第二項規範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如下：\n　　　(一)同時參加本保險及本職災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該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僅得擇一領取。\n　　　(二)本職災保險加、退保之通知，準用第九條規定。\n　　　(三)本職災保險投保單位逾期未繳保費之處置，準用第十四條規定。\n　　　(四)本職災保險各級政府補助保險費之繳納期限，準用第十五條之一規定。\n　　　(五)本職災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之相關事項，準用第四章第一節之規定。\n　　四、第三項就試辦本職災保險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等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2018-05-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