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21-12-07-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1-12-07-修正","順序":10,"條號":"第七條","內容":"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n　　一、應徵召服兵役。\n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n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n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n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1-12-07-修正:10","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保障本保險被保險人配合政府公共建設，非自願喪失自有農地者，給予其一定續保期間，得另尋農地繼續參加本保險之權益，爰增訂第四款規定；又為維護長期從事農業工作之老年農民權益，對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參加本保險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之被保險人，當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但其嗣後如有退保情事，須依相關規定重新申請參加本保險。另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n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情形，訂定相關申請程序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予以規範。\n　　三、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規定，對於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者，均訂有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為保障老年農民，使渠等於本條文本次修正施行前，因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時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並已續保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亦得適用不受續保一定期間限制，爰為第三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