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21-12-07-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1-12-07-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五條","內容":"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投保單位應不予核發診療書單及停止受理保險給付。\n　　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1-12-07-修正:20","立法理由":"一、為防止被保險人不依規定繳納保費，明定得寬限三十日，如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應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投保單位應不予核發診療書單及停止受理保險給付。\n　　二、被保險人未盡繳納保費義務者，應無享受保險給付之權益，故明訂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1989-06-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