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21-12-07-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1-12-07-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進行之領取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於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完成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其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期間合併計算。","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1-12-07-修正:31","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均為五年，為保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權益，爰將原請求權時效由二年修正為五年。\n　　二、為使本條文本次修正施行前之請求權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亦得適用較長之時效期間，爰增訂第二項，並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與修正施行後之時效合併計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