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21-12-07-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1-12-07-修正","順序":49,"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保險人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保險人認為有複檢必要時，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1-12-07-修正:49","立法理由":"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原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易遭誤認為只要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即得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實則應由保險人依照法令規定為最終之決定，為免衍生誤會，並因應實務需求，爰酌修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1:2010-01-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