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23-01-10-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順序":13,"條號":"第九條之一","內容":"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退保申報表，除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n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補正者，視同未申報。","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3-01-10-修正:1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1:2002-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