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23-01-10-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五條","內容":"被保險人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繳者，投保單位得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徵滯納金，轉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n　　前項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期間，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依法追還。\n　　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第五章之一規定之保險費或滯納金者，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3-01-10-修正:20","立法理由":"一、按目前實務上，被保險人於請領本保險給付時，仍有保險費及滯納金尚未繳清之情形時，多數投保單位為避免衍生保險給付申請時效之爭議，並未停止受理保險給付。另鑒於目前實務上已無使用診療書單，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以利實務執行。\n　　二、第二項未修正。\n　　三、為貫徹本次修正將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立法意旨，避免農民僅繳納本保險保險費，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為欠費狀態，仍可享有保險給付權益，爰參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