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23-01-10-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順序":48,"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或新增部分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之。\n　　前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身心障礙，而未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3-01-10-修正:4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原第二項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說明二。\n　　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因故而未請領身心障礙給付（如逾請求權時效），嗣後再因傷病加重之身心障礙者，依加重後之身心障礙程度發給身心障礙給付。","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1:2021-12-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