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23-01-10-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順序":60,"條號":"第四十四條之二","內容":"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n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n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n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3-01-10-修正:60","立法理由":"一、本保險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均為申請制，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為簡政便民，本條文本次修正施行後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僅須申請本保險，即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爰增訂第一項規定。\n　　二、原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項次遞移為第二項至第四項，內容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