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92"],"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1991-06-29-制定","順序":92,"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n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n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n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n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法條編號":"01183:01183:1991-06-29-制定:92","立法理由":"一、為維護公眾健康與衛生及預防火災發生，爰為本條第一款規定。\n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於公共場所肩挑、手挽或張掛物品叫賣，以免妨害交通。\n　　三、保持市容之整齊美觀，本條第三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跨街晾掛衣、物。\n　　四、本條第四款參考違警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款規定，禁止虐待動物，以維文明社會應有之人道立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