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10-05-04-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10-05-04-修正","順序":34,"條號":"第三十條","內容":"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n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n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n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法條編號":"01183:01183:2010-05-04-修正:34","立法理由":"一、本法關於處罰之種類雖分為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及申誡六種。惟本條對於罰之加重或減輕僅限於拘留、罰鍰二種；至勒令歇業、沒入、申誡等，事實上無所謂加重或減輕，停止營業雖可加重或減輕，但因停止營業其期間本法第十九條規金定為二十日以下，如認為有減輕原因可在二十日以內酌情處分適當之日數。再如訊為情節重大有須加重其罰者，則可選科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外併  科罰鍰，足可收懲罰之目的，故本條僅就拘留與罰鍰兩種予以規定。\n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入。不算入者，僅指剩餘之零數，亦即將零數棄除之意。\n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係指減輕結果拘留全數不滿一日，罰鍰全數不滿三百元，易處申誡或免除之，其與零數不算入者，截然不同。\n　　四、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一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