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10-05-04-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10-05-04-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n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n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法條編號":"01183:01183:2010-05-04-修正:42","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何種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n　　二、警察局包括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n　　三、分駐所為警察執行外勤勤務之機構，非屬警察機關，依其職權，對於違反本法案件原無管轄權，但在地域遼闊，或交通不便地區，若規定必須由警察分局等警察機關行使管轄權，不免窒礙難行，為顧全事實困難起見，宜由上級機關斟酌實際狀況授予代行管轄權，俾資因應事實需要。\n　　四、專業警察機關如港警所、鐵、公路、航空警察局等屬之。\n　　五、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二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