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16-05-13-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16-05-13-修正","順序":91,"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法條編號":"01183:01183:2016-05-13-修正:91","立法理由":"本條為預防不良分子於公共遊樂場所聚集滋事，乃參考新加坡輕微犯罪法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課以場所業者報告之義務，而維公共秩序與安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