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19-12-06-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19-12-06-修正","順序":69,"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n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n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法條編號":"01183:01183:2019-12-06-修正:69","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