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1-05-07-修正:102"],"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1-05-07-修正","順序":102,"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1-05-07-修正:102","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在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不得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以保持肅靜，並利公務之進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