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1-05-07-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1-05-07-修正","順序":57,"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1-05-07-修正:57","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留置屬限制人身自由行為，其要件及程序需實質正當並符合比例原則，僅因調查案件必要，即對於不能具保之嫌疑人留置二十四小時，容有未當，且近十年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均未援用本條規定，爰予刪除，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有關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3:2011-11-0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