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1-05-07-修正:58"],"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1-05-07-修正","順序":58,"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1-05-07-修正:58","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未隨案移送之嫌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者，得逕行裁處，以免因違反本法嫌疑人之缺席，造成案件久懸不決。\n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八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