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1-05-07-修正:65"],"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1-05-07-修正","順序":65,"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n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1-05-07-修正:65","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執行拘留期間之計算及期滿應予釋放之時間，以資明確。\n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