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1-05-07-修正:72"],"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1-05-07-修正","順序":72,"條號":"第六十條","內容":"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n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1-05-07-修正:72","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n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