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5-05-27-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條","內容":"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n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25","立法理由":"關於「（聲請或請求）易以拘留」之性質，向有「處罰轉換」及「執行方法」等不同見解，惟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未能改變本法拘留罰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輕微（相較刑事不法行為）違反秩序行為之手段之本質，而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爰刪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合我國現行行政制裁法制；另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2019-12-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