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5-05-27-修正:31"],"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31,"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31","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n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七條。","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