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5-05-27-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41","立法理由":"一、管轄區域，在行政上各有一定之範圍，故明定行為地、所在地或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或警察機關有土地管轄權，惟違反本法案件之行為地或結果地，與行為人之所在地不同時之管轄爭議案件，當於本法處理辦法中詳為規定。\n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