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5-05-27-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45,"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n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45","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普通庭由法官三人合議行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