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5-05-27-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51","立法理由":"一、為使處罰程序順利進行及防止危害擴大，對於現行嫌疑人除即時制止其行為外，並得逕行傳喚，其不服傳喚者，必須賦予警察人員以強制到案之權限，以防止行為人逃逸。但執行勤務警察人員確悉其姓名、住所，確認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通知其到案。\n　　二、所謂強制其到案，依司法院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九二四號解釋，係指以強制力使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而言。\n　　三、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九條。","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