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5-05-27-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n　　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n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n　　二、主文。\n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n　　四、適用之法條。\n　　五、裁定機關及年、月、日。\n　　六、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56","立法理由":"一、違反本法案件，貴在即決，故本條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於審訊後，除須調查者外，應迅速作成裁定書。\n　　二、本條第二項規定裁定書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於本法處理辦法中予以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