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5-05-27-修正:85"],"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85,"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85","立法理由":"為維持公共秩序，爰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經主管機關禁止出入之處所，不得擅行出入。　","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1991-06-29-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