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3:01183:2025-05-27-修正:93"],"data":{"法律編號":"01183","法律編號:str":"社會秩序維護法","版本編號":"01183:2025-05-27-修正","順序":93,"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n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n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n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法條編號":"01183:01183:2025-05-27-修正:93","立法理由":"一、查菸害防制法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正式實行新制，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均敘明全面禁止吸菸、可設吸菸區、指定禁止吸菸場所。同法第三十一條說明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n　　二、同樣的抽菸行為，卻因引用不同的處罰法條，而互有牴觸。有關吸菸行為之處分，應以菸害防制法為適用。遂提案刪除部分條文，以避免法條適用之扞格。","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83:2010-05-0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