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36:01236:1995-01-17-制定:4"],"data":{"法律編號":"01236","法律編號:str":"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版本編號":"01236:1995-01-17-制定","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本署設災害預防組、災害搶救組、緊急救護組、教育訓練組、災害調查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法條編號":"01236:01236:1995-01-17-制定:4","立法理由":"一、明定本署分設五組，並得分科辦事，及設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遂行消防任務需要。\n　　二、各組職掌除以辦事細則另定外，其各組分掌前條各款情形如下：\n　　　(一)災害預防組：掌理第一、二、五、六、七款事項。\n　　　(二)災害搶救組：掌理第八款、十二款、十三款事項。\n　　　(三)緊急救護組：掌理第十款事項。\n　　　(四)教育訓練組：掌理第四款事項。\n　　　(五)災害調查組：掌理第十一款事項。\n　　　(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第九、十四款事項。\n　　　(七)第三、十五款由各組依業務職掌分別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