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1236","法律編號:str":"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版本編號":"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港務消防隊等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法條編號":"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n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前臺灣省政府消防處所屬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四個港務消防隊改隸本署，並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定各隊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有案。\n　　三、鑑於各港區與縣市轄區消防特性迥異，港區專責消防機關仍有設置必要，爰增訂港務消防隊設立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