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236","法律編號:str":"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版本編號":"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本署設七組至九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法條編號":"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4","立法理由":"一、配合立法體例，修正不列內部單位名稱，以資彈性。\n　　二、另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施行及本署業務需要，調整內部單位組設如下：\n　　　﹙一﹚將原「災害預防組」及「災害調查組」修正為「火災預防組」及「火災調查組」。\n　　　﹙二﹚增設單位：\n　　　　1、綜合企劃組：專責釐定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或彙報年度施政計畫、各級消防及災害防救組織設立及人力調配，蒐集各國消防及災害防救資料之研究及消防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等業務。\n　　　　2、災害管理組：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動災害應變措施，成立災害管理組，掌理災害防救法令、災害分級制度之研議，加強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及預警通報系統之建置，以密切配合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業務。\n　　　　3、危險物品管理組：由於危險物品相關業務急速擴增，亟須成立專責單位，規劃督導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研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設備基準及其設施會審會勘業務，違法案件之處理等事項，以應業務實際需要。\n　　　　4、民力運用組：政府財力有限，民間力量無窮，消防及災害防救工作，需廣泛輔導及運用民間組織，目前已成立義勇消防人員、鳳凰志工、婦女防火宣導隊、睦鄰救援隊及民間救難團體等組織，應成立專責單位，負責規劃民力團體災害防救計畫及其編組、認證、管理等各項福利，俾有效管理並充分運用民間資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