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36:01236:2003-06-06-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1236","法律編號:str":"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版本編號":"01236:2003-06-06-修正","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港務消防隊、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等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法條編號":"01236:01236:2003-06-06-修正:11","立法理由":"為避免在園區整體介面上，發生不同縣、市管轄，各自就同一區塊衍生出二套以上不同之消防審查、流程及制度，或創造出不同之救災體系，以及能在便民、安全、效益下，提供園區廠商優良投資環境，並能確實、迅速完成防災及緊急救難之任務，爰於本條增訂「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賦予消防中央主管機關得在園區內設立辦理消防事務之消防隊，以統籌辦理消防業務及工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