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36:01236:2003-06-06-修正:7"],"data":{"法律編號":"01236","法律編號:str":"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版本編號":"01236:2003-06-06-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七十八人至八十二人，分隊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法條編號":"01236:01236:2003-06-06-修正: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