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36:01236:2005-05-27-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236","法律編號:str":"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版本編號":"01236:2005-05-27-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n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236:01236:2005-05-27-修正:1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n　　二、為促使消防業務專業化，除建立完整之消防法規及人事培訓體系外，各級主管機關消防人員之遴用，應衡酌擬任職務之任務特性，所需之專業知能及職務歷練等因素，訂定其遴用標準，以期稱職適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爰增訂第二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