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08-04-22-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n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n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n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法條編號":"01248:01248:2008-04-22-修正:39","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請求上級機關提供必要之支援協助，上級機關亦得視災情狀況主動為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00-06-3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