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16-03-25-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16-03-25-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n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法條編號":"01248:01248:2016-03-25-修正:37","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修正，酌作修正。\n　　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08-04-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