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17-11-07-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17-11-07-修正","順序":68,"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予以表彰。","法條編號":"01248:01248:2017-11-07-修正:68","立法理由":"將團體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原條文第九款所稱「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參考人民團體法及志願服務法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08-04-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