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18-12-25-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18-12-25-修正","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內容":"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n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法條編號":"01248:01248:2018-12-25-修正:1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地方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n　　二、第二項明定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另定之。\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00-06-3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