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19-05-07-修正:5"],"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19-05-07-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法條編號":"01248:01248:2019-05-07-修正:5","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n　　二、災害防救為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執行之事項，為強化地方政府應負責地方災害防救事項，爰增列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10-07-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