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248:01248:2019-05-07-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1248","法律編號:str":"災害防救法","版本編號":"01248:2019-05-07-修正","順序":50,"條號":"第四十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n　　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重大損害。","法條編號":"01248:01248:2019-05-07-修正:50","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款係處罰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所定之「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其內容並不明確，爰刪除之。\n　　二、原條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款。\n　　三、為鼓勵公共事業積極從事災害防救工作，善盡社會公義責任，除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外，並應落實執行，對於不遵守業務計畫，或不主動通報災情並採取必要之處置者，致發生重大損害之公共事業，課以適當責任，爰增列第二款有關罰責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248:2008-04-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